股东资格证明
股东为企业的,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股东为事业单位的,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复印件;股东为社会团体的,新建区变更公司哪些条件,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《非党政所办社会团体证明》;股东为自然人的,新建区变更公司哪些条件,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;股东为工会的,应提交区、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。
提请注意,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:
1、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“警示信息系统”的市场主体(含自然人),新建区变更公司哪些条件,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。例如:被锁入“警示信息系统”的自然人,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新股东;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企业中追加或受让股份。
5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(股份合作)企业。
6、集体所有制(股份合作)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“集体所有制(股份合作)---全资设立”,并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(股份合作)企业。
7、工会经区、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(股份合作)企业。
8、法律、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,不得成为集体所有制(股份合作)企业股东。
特别提请注意:
法定人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、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。
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“警示信息系统”的人员,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人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、分支机构负责人。
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“企业信用信息系统”,获得有关信用信息。
(6)使用宾馆、饭店(酒店)作为住所的,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、饭店(酒店)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使用证明。
(7)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,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《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》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。
(8)使用*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,由*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。
(9)使用有关部门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,由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。
(10)使用*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,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。